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太阳成集团tyc234cc章程》 、《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對象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包括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的新生,以下稱學生)。
在本校交流交換的國(境)内外高校及學術機構的學生,在交流交換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若所在交流交換學校已做出處理的,本校予以認可,并歸入學生檔案。
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國際學生的管理,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
對不具有本校學籍的在讀學生,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恰當。無充分證據或者處分依據的,不得給予學生紀律處分。
第五條 學生所受紀律處分不可撤銷,但在申訴程序中被申訴受理機構确認存在錯誤、明顯不當或者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與應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處分期限及解除
警告的處分期限為3個月;嚴重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的處分期限為9個月;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為1年。留校察看期間因故休學的,休學的時間不計入察看期。畢業班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個月。處分期限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始計算。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到期後自動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八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根據下列不同情形處理:
(一)在察看期内沒有再發生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提出建議,由原拟文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并經相關部門會簽,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察看期内獲得校内外各類競賽獎或獲得校内外各類榮譽或報考碩士研究生且成績達到國家劃定錄取分數線或有其他突出表現的,察看期滿6個月後,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提出建議,由原拟文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并經相關部門會簽,可以提前終止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察看期内有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須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在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者維持原決定的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後15日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校保衛處會同其所在學院責令其限期離校。離校時,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條 2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各人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處理。
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紀而他人未違紀的,對前者按照所教唆、脅迫、欺騙、誘使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
(三)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鑒定人、參與作出處分決定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誣陷、誘惑、威脅、打擊報複,僞造變造證據,指使、賄買他人作僞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幹擾調查處理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來校進行違法違紀活動者;
(五)結夥或共同實施的違法違紀事件的組織者、策劃者、為首者及主要參與者;
(六)拒不承擔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其他條款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或者處分的情形。
第十二條 再次違紀是指下列兩種情形:
(一)曾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的學生,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二)曾被給予留校察看紀律處分的學生,在終止察看後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十三條 從輕、減輕、免于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
(一)在被學校有關部門或有關國家機關調查問話或者未掌握其違法違紀行為之前,能夠主動如實坦白其違法違紀事實,主動退還贓物,或積極賠償損失,并有悔改表現者;
(二)違紀行為尚在準備階段或者雖然進入實施階段但主動放棄且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但法律法規、規章、校紀校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于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不具備其違紀行為發生當學年度内的各類評優及榮譽稱号的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 因違紀行為侵害國家、本校及他人權利的,違紀學生應當根據下列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财産、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三)破壞校園環境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四)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的返還财産、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複原狀等責任可以在處分決定中酌情一并處理,也可以在違紀學生免予紀律處分的情形下獨立适用;但是,在相關司法程序、國家行政程序中已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重複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如違反但尚未構成違法犯罪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輕微,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情節嚴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特别嚴重,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者,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被認定構成刑事犯罪且被給予刑事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因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構成刑事犯罪,且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根據實際情況和現實表現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處罰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有關國家機關認定其行為違法,但因情節輕微不予處罰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損壞公、私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損壞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以盜竊、騙取、勒索、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所涉及價值在5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所涉及價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所涉及價值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破解、仿冒或者僞造校園卡以及其他校内有價支付憑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次以上侵犯财産行為進行處理的,所涉财産的價值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條 打架、鬥毆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緻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持械打架鬥毆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擾亂學校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者,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使用計算機程序等技術手段惡意選課,或者有其他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三)在校園内進行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有酗酒行為,影響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或違章設攤設點組織各類盈利性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具有傳播非法内容、人身攻擊、造謠惑衆等情節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六)違反學校保密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故意為他人作僞證,阻礙調查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組織或者參與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和精神文明且可能導緻不良後果的活動的,對初犯者進行批評教育,教育後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攜帶、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國家明令禁止的精神類藥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參與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活動的,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攜帶、制作、販賣、傳播非法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攜帶、收藏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四)盜竊公章、涉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五)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毀棄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六)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或者學校急用值班電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七)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賣淫、嫖娼,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引誘、介紹、容留他人賣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者,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性物品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在校園内燃放煙花、爆竹或扔擲燃燒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引起火災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
(三)挪用、破壞消防器材、設施者,除照價賠償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因挪用、破壞消防器材、設施而延誤滅火或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因過失引起火災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故意縱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五)違反實驗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私接電源或者在室内或樓道為電動代步車(電動單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闆車等)的蓄電池充電,或者違規存放上述車輛的蓄電池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于網絡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制作、複制和傳播下列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紀律處分: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
2.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虛構或者捏造事實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學校聲譽的。
(二)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制作、複制、傳播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信息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賭博、詐騙、教唆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非法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或将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竊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譽、隐私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洩露國家秘密,或洩露學校處于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的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利用網絡、自媒體等平台組織為違法違紀行為提供幫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參與網絡裸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證據證實參與裸聊屬被脅迫的,可免于相應的處分;脅迫他人裸聊,或者組織裸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視行為性質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用、冒用他人名義和身份(包括他人生物信息、IP地址或者郵箱地址),造成危害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侮辱、虐待、诽謗、陷害、誣告、非法拘禁或禁閉他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毀棄、冒領或私自拆開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四)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侮辱婦女或猥亵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私拉電線或安裝大功率用電設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宿舍區内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區内養動物等,影響宿舍生活環境,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宿舍區内嚴禁高空擲物等,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在學生宿舍區内經商、販賣、推銷、張貼廣告、派發傳單、懸挂标語橫幅等,不聽勸阻和拒不清除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禁止以任何方式攀爬(陽台、窗戶)進入宿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轉租、轉借、騙取房間或床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宿舍走廊、樓梯、平台等公共區域不得擺放鞋子、鞋櫃等個人物品,屢勸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違反學校考勤管理規定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學生請假學時超過1學期總學時的1/3或6周時間以上時,按休學處理。
(二)未請假離校,超過2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請假無故逾期不返校,不辦理續假手續,超過2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三)一學期内曠課累計學時在20學時以下(不含20)者,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一學期内曠課累計學時達到20~2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内曠課累計學時達到30~3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學期内曠課累計學時達到40~4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内曠課累計學時達到50~5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到60學時以上(含60),給予開除學籍處理。(以上學時數由學院核準)
(四)曠課1天,按課程表實際授課時間計;實踐性教學環節1天按4學時計。
第二十七條 考試是教學工作的核心環節之一,學生必須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
1.不攜帶或拒不按要求出示規定的有效證件參加考試的;
2.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書包等)進入考場且在考試開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4.開考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5.在考場内外大聲喧嘩、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以及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其他違反考場秩序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2.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互借文具的;
3.未經允許擅自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4.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5.交卷後有意在考場内逗留,并向他人洩露試題答案的;
6.其他嚴重違反考場秩序行為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材料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
3.考試期間故意毀壞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不屬于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5.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查看與考試課程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内容的;
7.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8.其他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某一門課程考試成績的;
2.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3.盜竊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某一門課程考試試卷的;
4.以糾纏、侮辱、要挾或脅迫、賄賂等方式幹預成績評定老師評定成績的;
5.在考試過程中二人在答卷上互寫對方姓名的;
6.其他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要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替考者屬外單位的,由學校保衛處将替考者交替考者所在單位處理):
(1)考試正式開始前,能主動離開考場的,替考者可免予處分,被替考者給予警告處分。
(2)考試進行過程中,能主動終止其替考行為的,替考者給予記過處分、被替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過程中未被發現,考試結束後能主動承認其替考行為的,主動承認者給予記過處分、被動承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未主動承認其替考行為,但沒有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替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被替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雙方共同合謀,且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實施替考,事後又不主動承認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在閉卷考試中,攜帶、使用手機或者其他具有存儲、發送、接收等功能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要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1)攜帶上述電子設備進入考場且在考試開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上述電子設備的(處于開機狀态),但未涉及考試内容,給予記過處分。
(3)在考試過程中,通過上述電子設備浏覽、查詢與考試相關内容的,或者發送與考試相關内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在考試過程中,相互串通使用上述電子設備傳遞與考試内容相關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事先通謀,結夥作弊或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買賣試題答案等各類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盜竊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多門課程考試試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多門課程考試成績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其他嚴重考試作弊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行為。
(六)在校期間再次考試違紀的,加重處分:
1.受警告處分後
(1)再次考試違紀屬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再次考試違紀屬本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2.受嚴重警告處分後
(1)再次考試違紀屬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2)再次考試違紀屬本條第(三)款所列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受記過處分後(或留校察看處分解除以後)
(1)再次考試違紀屬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列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再次考試違紀屬本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列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留校察看期間,再次考試違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同時取消該門課程當次考試成績,該門課考試成績以0分記。
(八)在校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全國、全省範圍内統一進行的各類考試違紀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加校外其他考試違紀的,按相關考試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者,按國家、省、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有違誠信的行為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将個人身份證、學生證、校園卡及其他證件或證明給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各項考評、幹部競選、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自塗改、僞造證件、證明及學習成績單或簽字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為逃避繳納學費、住宿費或為獲得各項資助,提供虛假信息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畢業生就業、體格檢查等活動過程中,違反誠信原則,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參加各項學術科技競賽、申報各類學術成果或獲取相關資格、公開發表研究成果、撰寫及提交評審學位論文等過程中,有剽竊、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盜用他人證件或證明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八)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參與網絡刷單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非法持有他人手機卡、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的,或出售、出租上述卡或賬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學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中甲類傳染病,或乙類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等規定而制定的學校傳染病管理辦法,包括私自外出未報備,或返校未主動申報,或故意隐瞞行程、隐瞞疾控通知不及時報告學校,或不遵守學校傳染病防控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凡被學院等有關部門、單位通報批評兩次仍不悔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實驗室安全規定者,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未經審批私自購買、使用或轉讓劇毒化學品、易制毒(爆)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險化學品帶離保管場所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觸犯法律的,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導緻危險物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同位素、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或遺失,或發生上述情況,未立即上報學校有關部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觸犯法律的,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三)違反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或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實驗室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導緻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給學校、他人财産造成損失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觸犯法律的,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四)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或管理失誤造成他人可随便進出被封實驗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啟封被封實驗室,未及時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組及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或接到口頭或書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序與權限
第三十三條 根據學生違紀的性質類型,由相互對應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
(一)按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處理的,由保衛處拟文,并經相關部門會簽(其中賠償損失的,由保衛處負責填寫通知書和接收賠償款,全部賠償款上交學校或轉交受害人)。
(二)按第二十五條處理的,先由學生宿舍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再由學生工作處拟文,并經相關部門會簽。
(三)按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處理的,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經相關部門會簽。
(四)按第二十八條處理的,學院根據責任書要求形成調查核實報告,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政策法規處理依據,再由學生工作處拟文,并經相關部門會簽。
(五)按第二十九、三十條、三十一條處理的,由學生工作處拟文,并經相關部門會簽。
(六)按三十二處理的,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拟文,并經相關部門會簽。
第三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全面了解情況。學校負責學生處分的相關職能部門要深入違法違紀學生所在的學院進行認真調查、全面了解情況,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相關學院要給予積極協助和密切配合。
(二)告知處分意見。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負責學生處分的相關職能部門須知會學院相關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把處分意見告知學生時,須說明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拟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告知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學生要求聽證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學生放棄聽證的,不影響處理和決定。
(三)形成處分文件。處分決定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處分文件送達。送達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文件,要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件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件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違紀學生所在的學院在處分文件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内負責通知違紀學生,并将送達日期、時間及結果書面報送相應的拟文部門。在送達時須告知違紀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期限。
(五)處分文件保管。對學生處分的相關材料,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違紀學生對紀律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文件之日起10日之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按《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說明外,均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在内;“超過”、“不足”,除特殊說明外,均指不含本數或者本級在内。
第三十八條 凡本辦法尚未列舉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确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的性質、情節、後果和所造成的影響,按相關的規章制度處理或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凡是法律對于學生處分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協同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廣工大規字〔2017〕40号)同時廢止。凡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