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财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号)《廣東省财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财規〔2021〕1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太阳成集团tyc234cc章程》《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國家獎助學金特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助學金)。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二年級及以上特别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出資設立,用于獎勵二年級及以上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
第二章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以下簡稱“學工部、學工處”)、财務處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學工部、學工處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副處長組成。學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部署學校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對初審名單進行審查和審定。
第四條 學院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擔任組長,成員由輔導員、班主任及學生代表組成。學院工作小組負責學院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對學院學生名單進行初步審查。學院根據學校的評審辦法制定具體的評選細則和學院成立的評審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報學工部、學工處備案。
第三章 國家獎助學金獎勵标準和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國家助學金按照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等級分檔資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為2—3檔,原則上人均不低于3300元/年,具體标準根據當年家庭經濟困難認定人數确定。
第六條 申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也須滿足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上一學年度綜合測評獲一等獎以上學校獎學金,且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級要求:二年級及以上年級。特殊學制的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确定參與相應學段的國家獎學金評定,原則上從入學第六年開始不再具備本科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
(二)成績要求: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同一評選範圍前10%(含10%)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成績排名未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須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申請時須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學校審核蓋章确認。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具體為: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争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年級及以上年級;
(二)在校期間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排名均位于同一評選範圍前50%;
(三)上一學年度經學校認定屬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學年度經學校認定屬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具有自我解困意識。
第十條 獎勵和資助名額根據省教育廳分配額度,結合學院、學生人數、學生經濟困難情況等因素确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應助盡助。
第四章 國家獎助學金申請
第十一條 秋季學期入學後,學生根據申請條件按照學校要求在規定時間段内提出個人申請,按程序辦理相關獎助學金手續。提出申請時必須實事求是,根據自身條件填寫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實、可信、準确。具體詳見學校通知安排。
第十二條 同一學年内,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由學工部、學工處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
(一)學院初步審查。學院評審工作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初步審查,并将推薦名單在學院(系)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二)學校審核公示。各學院根據學校評審工作安排,将學院公示無異議的推薦名單報送學工部、學工處,學工部、學工處彙總審核後上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報推薦名單。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學工部、學工處将全校“國家獎助學金”的推薦名單上報省教育廳評審或備案。
第十五條 對評審過程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期間向學院評審工作小組提出投訴或舉報,學院評審工作小組應在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向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 經學校評定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學校認定的國家助學金名單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但未獲得資助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告知原因。
第六章 獎助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學工部、學工處會同财務處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國家獎學金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國家勵志獎學金頒發廣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國家助學金按月(一年分10個月)發給受助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做好資金監管,确保資金安全。國家獎助學金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審計、檢查和監督,同時接受學校有關部門、全校師生監督。
第二十條 學工部、學工處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應用的通知》(粵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時錄入、審核、提交國家獎助學金數據。同時加強管理,确保數據精準、學生信息安全,堅決防止學生信息洩露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流程執行、進展和效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紀律,堅決糾正和查處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中的違紀問題。學校學工部、學工處公布和設立專項舉報、投訴電話(020-39322619),接受群衆的舉報和投訴,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明确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中突發事件輿情應對工作,增強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輿論引導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明确事件處理和督辦落實工作,做好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熱點輿情上報、發聲、跟蹤。
第七章 受獎助學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工部、學工處和各學院要及時宣傳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的先進事迹,充分發揮榜樣的引領示範和勵志教育作用,教育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勤儉節約、自強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要做好對受獎助學生的日常管理,各學院輔導員(班主任)應掌握受獎助學生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為培養受獎助學生的感恩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增強其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學校組織受獎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動,以積極的态度回報學校和社會。
第二十六條 所有獲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同學,在校期間不得違反校規校紀,否則取消該生當年獲獎資格并追回已發放的獎助學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我省貧困家庭大學新生入學資助工作的通知》(粵府辦明電〔2012〕316号)和《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财教〔2014〕97号)等相關文件要求,學校設立大學新生資助專項資金,符合條件的新生可申請不超過6000元的新生資助。具體詳見學校新生資助相關細則。
第二十八條 為切實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根據教育部、教育廳等部門規定,學校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确實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别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勤工助學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最低小時工資不低于廣州市當年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具體詳見學校勤工助學相關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關學生資助工作,國家、省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部、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8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234cc全日制本科學生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辦法》(廣工大規字〔2019〕22号)同時廢止。